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污水排水設備 ( 101 年 12 月 17 日)
第29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 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

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 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 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