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1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 ,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 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 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