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5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 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如未於前項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 完成投資契約簽約手續者,主辦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 如於期限內無法補正者,主辦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案件申請人遞 補簽約或重新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