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4條
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 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 優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 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 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