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申請及審核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參與公共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 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 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