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 ;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 實及信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