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總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 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 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