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7條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 (橋樑) 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 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 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