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車輛受益費之徵收程序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67條
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應依公路 (橋樑) 分類按左列程序辦理 :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報 請行政院核定。指定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直轄市公 路主管機關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完成法定程序。

三、縣鄉道由縣政府完成法定程序,並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備。

第68條
經徵機關應在收費站將左列事項公告,方得收費:

一、工程名稱。

二、施工範圍。

三、經費預算。

四、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

五、各類車輛收費額。

六、免費車輛種類。

七、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