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疏濬水道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3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 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 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