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疏濬水道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51條
疏濬水道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工程數量。

二、工程目標。

三、工程標準。

四、工程期限。

五、工程概算。

六、工程規劃圖說。

七、工程效益。

八、其他。

第52條
多目標之疏濬水道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徵收標的及負擔比率依工程計 畫目標及功能分別訂定。

第53條
疏濬水道工程以航運為主要目的者,其工程受益費向船舶徵收;以排水為 主要目的者,向該水道計畫受益區域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

前項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準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 理;以船舶為徵收標的者,其徵收標準由地方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