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水庫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2條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 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 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