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水庫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41條
水庫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水壩、高度、蓄水量及工程目標。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及本益分析。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水庫供水分配營運準則。

七、工程各目標之效益比例及其受益範圍。

八、其他。

第42條
水庫工程之灌溉目標受益部分或灌溉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 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為徵收標的,向該土地所有權人、典權人或公地承領人 徵收之。

第43條
水庫工程之防洪目標受益部分或防洪專用水庫,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 用第七章堤防工程有關之規定辦理。

第44條
水庫工程之受益範圍及各工程目標,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依工程 規劃功能定之。

第45條
水庫工程因其營運準則變更時,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公告 其受益範圍及分擔受益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