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公路及橋樑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26條
各級政府建築或改善之公路、橋樑,合於左列條件之一者,應向使用該項 工程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

一、因財力不足而以貸款方式籌措者。

二、接受補助款或貸款附有收費條件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可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橋樑並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