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市區道路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8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 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 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 受益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 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 區(詳附圖)。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 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 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 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