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市區道路工程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4條
本細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道路。

第15條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 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

第16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

二、工程標準。

三、工程期限。

四、工程概算。

五、工程規劃圖說。

六、其他。

第17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 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18條
前條所稱受益範圍依左列之規定:

一、沿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

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 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 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四十公尺之標準計算其 受益地區。

三、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其受益範圍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四十公尺以內所包括之地區。

四、在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其受益範圍,為以道路中心線與端線之交點為 圓心,並以圓心至各受益等級區邊線之垂直長度為半徑所作之半圓地 區(詳附圖)。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受益地區稱為受益面,如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 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高速公路等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各該河川等 之邊線為止,超越部分及法令指定退縮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不予計徵 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第19條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 定如左:

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 線之受益費。

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 (一) 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之地區,負擔 百分之四十。 (二) 第二區:沿第一區邊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 地區,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三) 第三區:沿第二區邊緣,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路寬兩倍以內之 地區,負擔百分之十五。 (四) 市區道路之終始端地區受益面負擔比例,比照第一、二、三區辦理 。

前項第二款各區內之土地分別依其所有土地之面積,分擔各區之受益費。

第20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 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第21條
臨近道路距離過小而同時辦理之工程,致受益面發生重複時,就其重複部 分之中線劃定等分線,各就其等分線之間所包括之土地面積,計算其受益 面。

前項等分線劃定後,若發現第二區或第三區面積過小,致徵課單價高於第 一區或第二區時,應由各級政府酌情依比例從低調整。

第22條
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除該陸橋等之工 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 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 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第23條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 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

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 (如新築、拓寬、翻修等) 之分界為分段線。

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

三、依河川、大排水明溝、鐵路、橋樑、高速公路等為分段線。

四、依地價有顯著差異之分界線為分段線。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 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 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