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規劃與建設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訂定實 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

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