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總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共同管道單行法規之訂定。

二、直轄市共同管道系統規劃。

三、直轄市共同管道之建設及管理。

四、配合國家重大工程,辦理直轄市共同管道建設。

五、其他有關全市性共同管道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