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31條
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劃定公告之道路範圍內擅自施工挖掘,或違反第十 六條規定施工挖掘共同管道經過之道路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恢復原狀。

前項行為經主管機關制止仍不遵行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