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