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7條
決水浸害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