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6條
決水浸害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