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5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未有人所在之共同 管道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