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罰則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放火或以火藥、蒸氣、電能、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破壞現有人所在之共同管 道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