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經費與負擔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依前 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 並向行為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