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經費與負擔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21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 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