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管理與使用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19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 (構) 檢 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

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