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規劃與建設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13條
主管機關訂定共同管道實施計畫時,應同時劃定禁止挖掘道路範圍並公告 之。但不影響共同管道建設工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