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規劃與建設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12條
市區道路修築時應將電線電纜地下化,依都市發展及需求規劃設置共同管 道;設有共同管道之道路,應將原有管線納入共同管道。但經主管機關核 定不宜納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