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法  規劃與建設 ( 89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共同管道系統未公告之地區,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 ( 構) 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 (構) 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 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