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造地施工管理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16條
施工期間,開發人應依施工進度分期分區紀錄並拍照備查,於申報完工認 可時一併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各有關機關隨時抽查,發現有不合格引起公害之原因 者,應依契約規定令其限期改善或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