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造地施工管理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15條
開發人、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因開發計畫之實施,而有侵害他人財產 、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