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造地施工管理 ( 88 年 10 月 05 日)
第14條
開發計畫經審查許可後,開發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檢具造地施工 計畫、施工設計書、圖等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造地施工許可;經 其審查符合規定後,通知開發人簽訂開發契約,並發給該許可。但開發人 為主管機關或其承辦造地施工許可發證之附屬機關者,免簽訂開發契約。

前項造地施工許可,於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省 (市) 行政區域或開發人為 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申請造地施工許可期限,開發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之,以一次為 限,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逾期未申請造地施工許可者,由直轄市主管機 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或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將原開發許可公告註銷。

第一項施工計畫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部分,得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