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3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 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 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 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 發使用執照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五年內地價稅之減免。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係指建築物興建 完成後第一次買賣移轉契稅之減免。

新市鎮特定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應註明新市鎮特定區 建築物字樣。其稅捐之減免,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 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