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 88 年 10 月 16 日)
第31條
開發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規定受獎勵之公司或個人為停止或撤銷獎勵之處 分前,應通知該公司或個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 ,逾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