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 102 年 10 月 23 日)
第22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聘請有關人員設置區域建 設推行委員會,辦理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其設置辦法由各該主管機 關定之。未設置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者,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任務,由各 級主管機關指定單位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