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6條
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 (市)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