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

但設有圍障之土地,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使用人;通知無法送達 時,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為實施前項調查或勘測,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 請上級政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