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 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 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