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0條
區域計畫核定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四十天內公告 實施,並將計畫圖說發交各有關地方政府及鄉、鎮 (市) 公所分別公開展 示;其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經常保持清晰完整,以供人民閱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