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設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5條
都市更新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與理事、監事名冊 、圖記印模及成立大會紀錄,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立 案,並發給立案證書。

前項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團體,在同一更新單元內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