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設立 ( 101 年 03 月 05 日)
第3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 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 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