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總則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 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 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 ,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 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 部分或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