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6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 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 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