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辦理機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