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辦理機關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1條
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計畫擬定機關辦理。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併辦理通盤檢討者,其辦理機關由主要計畫及細部 計畫擬定機關為之。聯合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由原會同擬定或訂定機關 辦理。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由有關行政單位之同意,會同辦理都市計畫 合併通盤檢討。但其範圍未逾縣境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第4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由內政部辦理者,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之。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者,得由縣政府辦理之。

第43條
聯合都市計畫或經合併通盤檢討之相鄰都市計畫,非經原核定機關核准, 不得個別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