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0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 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 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 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