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總則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條
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全面通盤檢討時,應分別依據本法第十五條或第 二十二條規定之全部事項及考慮未來發展需要,並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 建議作必要之修正。

依前項規定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其涉及主要計畫部分,得一併檢討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