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8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 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 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 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 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