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2條
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 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

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 為準。

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 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 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 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