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土地使用分區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30條
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 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 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 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 區者,不得違反第三十一條之規定。